Q:A唱片公司欲利用B有著作权之音乐录制唱片,在无法与B取得联系的情况下, A唱片公司是否得以申请强制授权?

A:所谓强制授权是指欲利用他人著作权之人,只要符合法律所规定之条件,经主 管机关许可,不论著作权人是否同意,即得使用该著作,其目的在于促进并普及著 作之利用。在著作权法中,目前仅剩音乐著作可以适用强制授权。

依著作权法第69条之规定,申请强制授权之前提是必须先录有该音乐著作的销售 用录音著作,并发行已满6个月之后方可。因此若B所创作的该音乐上未曾被录制 成录音著作并发行,则他人并无法申请强制授权,A唱片公司仍必须设法征得B之 同意后才可以利用B之著作。

§69 Ⅰ:录有音乐著作之销售用录音著作发行满六个月,欲利用该音乐著作录制其 他销售用录音著作者,经申请著作权专责机关许可强制授权,并给付使用报酬后, 得利用该音乐著作,另行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