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关于您来信询问之著作权相关议题,复如说明,请查照。

一、复您111年12月15日致本局局长信函。

二、有关所询问题一,“运动跨栏连续动作拍摄”、“运动撑杆 跳高连续动作拍摄”、“运动接力赛接力区连续动作拍摄” 与“照片须由两张(含)以上之无缝接轨始为完成一张著作”, 该等照片如具有“原创性”(未抄袭他人著作)及“创作性”( 具有一定的创作高度),即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之“摄影著作”, 与其是否为连拍或需两张以上无缝接轨始得完成无涉。

三、有关所询问题二,著作人于著作完成时即享有著作权,著作 权法第30条至第35条系规定著作财产权存续期间,尚与民法 有关期日、期间在规定法令、审判或法律行为之计算,其规 定意旨不同,并无民法适用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