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著作权法(下称本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创作,不能分离利用者,为“共同著作”。次按本法第40条之1规定,共有之著作财产权,非经著作财产权人全体同意,不得行使之。所询歌曲中之曲谱、歌词并非“不能分离利用”,故非属本法所称之“共同著作”,而一般称之为“结合著作”。是以,如欲同时利用曲谱与歌词,而曲谱与歌词之著作财产权分属不同人时,自须分别取得曲谱与歌词之著作财产权人之授权;如仅欲利用歌词,自仅须取得歌词之著作财产权人之授权,而无须取得曲谱之著作财产权人之授权。
01000800 著作权法第8条 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创作,不能分离利用者,为共同著作。
01004001 著作权法第40条之1 共有之著作财产权,非经著作财产权人全体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财产权人非经其他共有著作财产权人之同意,不得以其应有部分让与他人或为他人设定质权。各著作财产权人,无正当理由者,不得拒绝同意。 共有著作财产权人,得于著作财产权人中选定代表人行使著作财产权。对于代表人之代表权所加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前条第二项及第三项规定,于共有著作财产权准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