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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著作权法下称本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
按著作权法(下称本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创作,不能分离利用者,为“共同著作”。次按本法第40条之1规定,共有之著作财产权,非经著作财产权人全体同意,不得行使之。所询歌曲中之曲谱、歌词并非“不能分离利用”,故非属本法所称之“共同著作”,而一般称之为“结合著作”
按著作权法(下称本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创作,不能分离利用者,为“共同著作”。次按本法第40条之1规定,共有之著作财产权,非经著作财产权人全体同意,不得行使之。所询歌曲中之曲谱、歌词并非“不能分离利用”,故非属本法所称之“共同著作”,而一般称之为“结合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