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节目中使用的资料系受访者所提供的话,节目制作人有无侵害著作权问题?在节目中节录他人的著作予以播出是否可以?访问中受访者提及听到某人说的话,看到某篇文章,并予以引述,是否违反著作权法?
著作权侵害行为人的认定,系由司法机关于具体个案情事发生时,依据著作权法有关规定调查认定之。因此,广播节目中使用的资料系受访者提供,节目制作人究竟有无侵害著作权,均属事实认定问题。
在节目中节录他人的著作予以播出,系属重制他人著作的行为,如果不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应征得著作财产权人同意后,始得利用播出,换言之,节目制作人在制播的过程,对于著作授权事宜,必须查证,不能因为资料系受访者提供,而认为节目制作人可以主张一概不负侵害著作权的责任。
访问中受访者提及听到某人说的话,看到某篇文章,并予以合理引述,说明出处,似属符合著作权法为报导、评论、教学、研究或其他正当目的,而予引用之合理使用情形,或者属于其他情形的合理使用,不构成著作财产权的侵害。(§5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