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不当变更权为著作人格权中之其中一子权利,在著作权体系中也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而国际间对其保障订立于伯恩公约第六条之二第一项,也就是所谓“著作尊重权”前段之权利。随后,我国于著作权法中也订立相关之规定,并于1998年1月修法时,将判定侵权之标准调整为“致损害著作人名誉”为断。然而,禁止不当变更权相关之问题仍层出不穷,因此本文欲找寻可以作为对比之法制相近国家来作为探讨研究之对象。由于法国属于最早承认著作人格权的先锋国家之一,其致力于知识产权相关之规范,故本文选定法国为比较法研究之对象。 本文之目的为从比较法之研究探讨中,分析著作人格权和禁止不当变更权之相关问题,从法国行经已久之法律及具参考价值之判决中,反观我国禁止不当变更权的实务运作问题及因时代发展而产生之悬而未决的困难,包含著作人格权存续期间之规范是否符合现今之需求,以及禁止不当变更权的涵盖范围及侵权之判断标准等等。 而本文所采取之研究方法为“文献分析法”。第一部分主要借由著作人格权理论与法制之分析,带出著作人格权之发展脉络与其特色,再借由罗列简述我国与法国之禁止不当变更权法条规范,使读者对著作人格权,特别是禁止不当变更权之脉络有一定之认识。第二部分则是进入到两国实务判决的比较分析,并借由案例带出两国面对相类似的情况时,会运用何种处理方式来解决问题。最后,再统整出两国判决之差异,并对我国著作权法提出修改著作人格权之存续期间以及明确化禁止不当变更权之涵盖范围及侵权判断标准等建议,作为我国未来修法之参考。 本文的研究结果建议续行现行之著作权二元论,但修改著作人格权之存续期间。此外,亦建议统一对于禁止不当变更权之侵权认定标准,免使民众无所适从,并建议明确化禁止不当变更权之权利范围与相关衍生问题,使著作人格权之规范得以更加完备。
壹、中文文献(依作者姓氏笔划排序)
1. 内政部编印,各国著作权法令汇编,内政部出版,初版,1990年6月。
2. 王泰升,台湾法律史概论,元照出版,初版第一刷,2001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