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习班老师所编写的讲义,是否有著作权?如果是有,则应如何定其著作权的归属?

“著作”,指属于文学、科学、艺术或其他学术范围的创作,又“语文著作”包括诗、词、散文、小说、剧本、学术论述、演讲及其他的语文著作。补习班老师所编写的讲义,通常是语文著作,可以依著作权法的规定享有著作权。 有关上述讲义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可分为下列二种情形加以说明: 1、属雇佣关系完成之著作者:老师是补习班的受雇人,其所编写的讲义,是其职务上完成的著作的话,该讲义著作人、著作财产权归属的认定,首先应视双方的约定来决定,若双方没有约定的话,原则上,老师为该讲义的著作人,只享有著作人格权,补习班为著作财产权人,享有著作财产权。 2、属承揽关系完成之著作者:老师是补习班所聘请,其所编写完成的讲义,是因补习班出资聘请而完成,且双方的法律关系属“承揽”的话,其著作人、著作财产权人应由双方约定来决定,若双方未做任何约定,则老师为该讲义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权及著作财产权,但补习班可以依法利用该讲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