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所拍的照片送人,对方在报上发表或出版未注明摄影者或经其同意,对方是否违反著作权法?

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开发表的权利。著作人将其尚未公开发表的著作的著作财产权让与他人或授权他人利用时,因受让人行使著作财产权或被授权人利用著作的行为,造成该著作被公开发表时,推定著作人同意公开发表其著作。又著作人在著作的原件或在著作的重制物上或于著作公开发表时,有表示其本名、别名或不具名的权利。照片属摄影著作,一般而言,底片是原件,冲洗出的相片是重制物。将所拍的照片送人,通常是将摄影著作的重制物送人,而让与该重制物的所有权,如果并未将该照片的著作财产权一并让与,则照片的著作财产权仍是著作人享有,即使收到照片的人取得相片重制物所有权,但仍非著作财产权人,其将照片公开发表或重制、散布,除了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外,如未征得著作财产权人的授权或同意,都应属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

如果将照片送人时,也将照片的著作财产权一并让与受让人,则受让人即为该照片的著作财产权人,对该照片应享有重制权及散布权,自然可以行使其权利,将照片印刷发行,而且为了行使重制权及散布权,而将该照片公开发表时,依著作权法规定推定著作人同意其公开发表,不过仍然应该依照著作人的意思表示著作权人的姓名,当然著作人不愿意表示的话,受让人就不可以显示著作人的姓名,受让人在公开发表该照片时,未依照著作人的意思去表示著作人姓名的话,即会侵害著作人的姓名表示权。(§15、§16、§22、§28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