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一方面在于保障著作人的著作权益,另一方面则在于调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最终的目的则在于促进国家文化发展。因唯有尊重创作人的著作,保障其权益,并且对于侵害著作权者课以民、刑事责任,才能让著作权人能有效的行使其权利,鼓励著作人从事创作,以丰富文化资产。
由于数字化重制技术的进步,以光碟为媒介物的侵权情形日益严重,为了有效遏止此种犯罪行为,著作权法将制造盗版光碟,以及藉贩卖方法散布盗版光碟的行为列为公诉罪,以解决盗版品大规模的制造及贩卖,在查缉行动上所造成的困难。
目前著作权法上属于非告诉乃论罪的情形有以下二种:
1.为意图销售或出租而以“重制”于光碟的方法侵害他人的著作财产权。
2.以移转所有权的方法“散布”盗版光碟侵害他人著作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