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近年来因科技进步,课堂教学素材多元化,教师在学校授课或制作教学教材时,除了因教学需要而影印他人的书籍、文章外,亦时有涉及其他之著作利用行为,例如:在课堂上播放音乐、影片或转贴图片、将档案上传网站等,将涉及“重制”、“公开演出”、“公开上映”及“公开传输”等著作利用行为,除有符合著作权法第44条至第65条规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皆应取得著作财产权人之同意或授权,方属合法利用著作。
2.著作权法针对学校教师为授课之合理使用范围限于课堂上“重制”之利用行为,第46条规定“依法设立之各级学校及其担任教学之人,为学校授课需要,在合理范围内,得重制他人已公开发表之著作。”至于何谓“合理范围”?
法律并无明确的数量规定,必须与教师上课的课程内容相关,且依照著作之种类、用途及重制之质、量,不得有害著作财产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