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为了上课,复印书籍、论文内容,是否属于合理使用?
学校老师在教学时,如果需要用到一篇期刊论文或书籍中的一小部分,如果要求学生就必须购买整本期刋,对教学目的而言,有时候也是一种资讯取得的障碍,所以或多或少都还是会复印一些资料供学生参考、教学时使用。
著作权法第46条第1项规定:“依法设立之各级学校及其担任教学之人,为学校授课需要,在合理范围内,得重制他人已公开发表之著作。”而同条第2项准用第44条但书规定:“但依该著作之种类、用途及其重制物之数量、方法,有害于著作财产权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所以依法设立学校的教师,为了教学需要,是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去复印、复制他人著作,或编辑、整理成自己的讲义。但“合理范围”到底该如何介定?
此时可参考著作权法第65条第2项所提供的判断基准,从以下基准来判断:
利用的目的或性质(商业或非商业)。
著作性质。
所利用之质量及其在整个著作所占之比例。
利用结果对著作潜在市场与现在价值之影响(是否产生市场替代性)。
我们如果更具体化得来阐述,可以这么说:
必须能够证明是为了学校授课需要所制作,例如重新编辑讲义,标题写“某学校某某课程讲义”,或加上浮水印,代表并非出于商业目的,但最好就是供上课班级学生使用,不可以广印、广发。
其次,除了可以复印几页之外,亦可以复印其中一个篇章,但复印的范围不能在占整份著作太大的比例,而这个比例尚无一定标准,但不宜超过20%,不然真的有点多了。
若能符合以上条件,因讲义是作为学生教学目的,影印数量也不多,不足以产生市场替代性,不会影响文章的经济市场,不会让人因此不想去购买原著作(减损购买欲望),就不至于违反著作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