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愿
一、申请对象: 一般民众或社会团体(会见人数:10人为限)。 二、受理事由: 民众或社会团体对于下列事项有所建议或陈述时,得申请县民有约之登记。 (一)对县政建设、行政革新、法令规章及各项行政措施有具体兴革建议者
诉愿之管辖如左﹕ 一、不服乡(镇、市)公所之行政处分者,向县(市)政府提起诉愿。 二、不服县(市)政府所属各级机关之行政处分者,向县(市)政府提起诉愿。 三、不服县(市)政府之行政处分者,向中央主管部、会、行、处、局、署提起诉愿
(台中讯)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诉愿人提起诉愿,关于诉愿期间之计算,原则上以行政处分达到或公告期满之次日起30日计算之。但处分机关所为之书面行政处分如无救济期间之教示,或教示错误而未更正时,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依行政程序法第98条第3项规定,“自处分书送达后1年内声明不服时,视为于法定期间内所为。”得于收受处分书次日起1年内提起诉愿
按课予义务诉讼事件,行政法院系针对“法院裁判时原告之请求权是否成立、行政机关有无行为义务”之争议,作成法律上判断,故其判断基准时点,非仅以作成处分时之事实及法律状态为准,事实审法院言词辩论程序终结前之事实状态的变更,法律审法院裁判前之法律状态的变更,均应加以考量(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924号行政裁判参见)。系争申请案申请注册被核驳,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除请求撤销诉愿决定及原处分外,并请求命被告作成核准商标注册之处分,性质上为课予义务之诉讼。故系争申请案之商标是否具有识别性之事实状态,应以本院言词辩论终结时为判断基准
立委管碧玲昨天在立法院质询指出,一位台北市阳明高中家长跟她陈情,孩子不吸毒、没有打架,只因下课打篮球等原因,高一就被记43个警告,学校还要求辅导转学,家长向教育部部长信箱投诉,要教育部管管台北市教育局。 阳明高中学务主任张瑞生表示,该名学生被记警告是因作业缺交、顶撞师长或是翻墙上学等,由于警告次数已经超过三大过,校方去年召开学生奖惩委员会,希望家长考虑“辅导安置”转换环境学习,但家长却认为校方有错,提起申诉。 张瑞生表示,校方都给孩子一些机会弥补,像是进行爱校服务,但孩子都没有完成,目前学生还在校就读二年级,状况良好
一、条约、对外关系文书、法律、紧急命令、中央法规标准法所定之命令、法规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规。 本监无该项应公开资料,有关法规部分可参阅全国法规资料。 二、政府机关为协助下级机关或属官统一解释法令、认定事实、及行使裁量权,而订颁之解释性规定及裁量基准
本件诉愿人请求原处分机关答复其有关纪念性建筑物之法源依据,系为单纯询问纪念性建筑物之法源依据之陈情,应仅发生促请原处分机关发动职权裁量是否为特定行为之效力,原处分机关并无依诉愿人请求之内容为准驳或作为之法定义务,其对诉愿人之请求所为之答复或不依诉愿人请求内容作为,均未对诉愿人之权利义务取得、变更或丧失直接发生法律效果,非属行政处分或怠于为行政处分,诉愿人自不得对其答复或不依请求内容作 为提起诉愿,准此,揆诸首揭规定、裁定及判例意旨,诉愿人之请求既非“依法申请之案件”,即不属诉愿法第2条第1项规定所得提起诉愿之事项,诉愿人依该条规定提起诉愿自非法之所许,本件诉愿为程序不合法。
(二) 称谓栏先写具状人、次写对造人、如正面不敷时,得在反面自划横线连接填写。 (三) 状纸有二页以上者,具状人应于每页衔接处盖骑缝章,记明页次。 (四) 诉状中之文字,如有增加或删除应盖章,并在其上方栏外,记明字数
(桃园讯) 财政部台湾省北区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对复查决定之应纳税额如有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诉愿,惟曾有纳税义务人依法提起诉愿,却误认为欠税尚未确定,致未缴纳复查决定应纳税款之半数,被国税局加征滞纳金并移送强制执行后,才警觉其未依法缴纳半数,徒增困扰。 该局进一步提醒纳税义务人,税捐稽征法第39条规定,除非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纳税义务人对复查决定之应纳税额缴纳半数,并依法提起诉愿者。(二)纳税义务人依前款规定缴纳半数税额确有困难,经稽征机关核准,提供相当担保者
问:义务人对于移送机关(例如:南区国税局)开立税单之原因或课税金额不服,或认为不应缴纳该笔税款,却遭受行政执行而深感不满,不能理解为何向本署声明异议会遭到驳回。 答:税务机关开立的税单,一旦合法送达即有执行力,如果义务人不服,一定要在税单上所载复查期限内申请复查,对复查结果不满意还须向复查决定书上所载诉愿机关提出诉愿,如不服诉愿决定,并应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行政法院审理。 因此,应课多少税或该不该课这笔税款,应视上述救济程序之最终结果而定,并非本分署职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