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讯)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诉愿人提起诉愿,关于诉愿期间之计算,原则上以行政处分达到或公告期满之次日起30日计算之。但处分机关所为之书面行政处分如无救济期间之教示,或教示错误而未更正时,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依行政程序法第98条第3项规定,“自处分书送达后1年内声明不服时,视为于法定期间内所为。”得于收受处分书次日起1年内提起诉愿。
中区国税局进一步表示,依诉愿法第14条第3项规定,诉愿提起日之认定,以原行政处分机关或受理诉愿机关收受诉愿书之日期为准。从而,诉愿之提起系采到达主义而非发信主义,为免诉愿人因非居住于诉愿管辖机关所在地,须耗费往返其住居地与诉愿管辖机关所在地之期间,或较长之邮件递送时间,对诉愿人有失公平之情形发生,诉愿法第16条第1项乃规定“在途期间之扣除”。举例而言,甲君对其于101年7月31日所收受之中区国税局复查决定书不服,应于收受复查决定书之次日起30日内,经由该局向诉愿管辖机关即财政部提起诉愿。因甲君居住于苗栗县竹南镇,而财政部位于台北市,因此,诉愿期间之计算自101年8月1日起算,扣除苗栗县至台北市之在途期间4日,截至101年9月3日诉愿期间届满,甲君必须在该日前将诉愿书送达该局或财政部,方属合法。
该局提醒纳税义务人,基于“程序不合,实体不究”原则,对行政处分不服提起诉愿,须在法定期间内为之,如逾诉愿期间,将遭受理诉愿机关为诉愿不受理之决定,影响自身权益甚巨。民众如有任何疑问,欢迎利用免费服务电话 0800-000321或上中区国税局网站www.ntbca.gov.tw 点选网页电话,该局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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