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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讯)财政部台湾省中区国税局表示,迩来民众询问以持有未满2年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与他人交换其持有未满1年之都市土地,应否要申报特种货物及劳务税? 该局说明,依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第2条1项规定,持有期间在2年以内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发建造执照之都市土地,于销售时课征特种货物及劳务税,但符合第5条规定者不包括之。假若不动产所有权人以持有未满2年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与他人交换其持有未满1年得核发建造执照之都市土地,两人皆应申报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按本条例施行细则第25条规定,其销售价格,应以换出或换入之时价,从高认定。 又依本条例第16条及第17条规定,应在订定交换契约次日起30日内计算应纳税额,填具缴款书向公库缴缴纳,并填具申报书,检附缴纳收据、契约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向户籍所在地国税局申报
(台中讯)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诉愿人提起诉愿,关于诉愿期间之计算,原则上以行政处分达到或公告期满之次日起30日计算之。但处分机关所为之书面行政处分如无救济期间之教示,或教示错误而未更正时,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依行政程序法第98条第3项规定,“自处分书送达后1年内声明不服时,视为于法定期间内所为。”得于收受处分书次日起1年内提起诉愿
(台中讯)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101年度综合所得税第1批退税将于102年7月31日依纳税义务人申报时所填写存款账户办理转账划拨退税或开立退税凭单通知纳税义务人领取退税款,该局所辖中部5县市综合所得税第1批退税案件共47万余件,退税总金额96亿2271万余元。本批退税凭单兑领期间自102年7月31日起至102年9月30日止,受退税人可以在期间内持凭单前往金融机构办理提兑。 该局特别呼吁纳税义务人,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请多利用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或申报扶养亲属于各金融机构之存款账户办理转账退税,国税局会将退税款直接拨入申报时指定之存款账户,除可尽快取得退税款,亦可免除采退税凭单需向金融机构办理取款之等待时间,既安全便利,又可节省纳税义务人宝贵的时间
营利事业债权逾期二年者,取具“拒收”退回存证函,以存证函退回当年度为呆账损失列报年度。 财政部台湾省中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之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及各项欠款债权,有逾期二年,营利事业取得邮政事业以“拒收”为由退回之存证函,如经债权人提示债权之证明文件,并经查核属实者,以存证函退回当年度为呆账损失列报年度。 该局于查核甲公司98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案件时,发现其列报呆账损失2500000元,经了解系该公司于96年11月间销货予乙公司,惟乙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货款,经多次催讨,皆未获偿还,是甲公司乃于98年12月底向乙公司寄发存证信函催讨该笔货款,并于99年1月取具邮政事业“拒收”为由退回之存证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