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事业债权逾期二年者,取具“拒收”退回存证函,以存证函退回当年度为呆账损失列报年度。
财政部台湾省中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之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及各项欠款债权,有逾期二年,营利事业取得邮政事业以“拒收”为由退回之存证函,如经债权人提示债权之证明文件,并经查核属实者,以存证函退回当年度为呆账损失列报年度。
该局于查核甲公司98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案件时,发现其列报呆账损失2500000元,经了解系该公司于96年11月间销货予乙公司,惟乙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货款,经多次催讨,皆未获偿还,是甲公司乃于98年12月底向乙公司寄发存证信函催讨该笔货款,并于99年1月取具邮政事业“拒收”为由退回之存证函。嗣甲公司认为该项债权已逾期二年,并业已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规定取具合法证明文件,于是列报为98年度呆账损失。惟依据“财政部各地区国税局审查营利事业呆账损失认定原则”规定,如营利事业取得邮政事业以“拒收”为由退回之存证函,经债权人提示债权之证明文件,并经查核属实者,以存证函退回当年度为呆账损失列报年度,故该笔呆账损失应列报于99年度,而不应列报于98年度。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申报呆账损失时,如属债权逾期二年者,应取具邮政事业已送达之存证函为证明文件,惟如取得邮政事业以“拒收”为由退回之存证函,存证函寄交之年度与退回年度不同时,列报呆账损失年度为“拒收”存证函之退回年度,而非寄交之年度,请业者特别注意以免列报年度错误,影响自身权益。
纳税义务人如有任何的税务疑难问题,可拨该局的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查询。(提供单位:综合规划科陈月娥,电话:04-23051111转6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