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分为6大类及每类的细分介绍)

企业建有区级及以上研发机构(包括浙江省级、杭州市级、余杭区级科技、经信政府部门认定的研发中心、技术中心、企业研究院,认定时间截止至2019年12月);

2018、2019两个年度连续在余杭区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2019年度研发投入(以余杭区税务部门确认的企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投入数为准,下同)实际支出在50万元(含)以上;

2019年度营业收入(以余杭区税务部门确认的数据为准,下同)在5000万元以下、5000万元(含)—2亿元、2亿元(含)以上的企业,2019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分别达到5%、4%、3%(均含)以上,且2019年度研发投入较2018年度增长5%(含)以上;

申报企业已申领2020年度科技创新券(申领方式详见附件);

享受“一企一策”政策的企业不纳入本次申报范围;执行人工智能小镇政策、区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扶持政策等的企业,已享受2019年度研发投入补助的不纳于本次申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