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讯)财政部台湾省中区国税局表示,迩来民众询问以持有未满2年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与他人交换其持有未满1年之都市土地,应否要申报特种货物及劳务税?
该局说明,依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第2条1项规定,持有期间在2年以内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发建造执照之都市土地,于销售时课征特种货物及劳务税,但符合第5条规定者不包括之。假若不动产所有权人以持有未满2年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与他人交换其持有未满1年得核发建造执照之都市土地,两人皆应申报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按本条例施行细则第25条规定,其销售价格,应以换出或换入之时价,从高认定。
又依本条例第16条及第17条规定,应在订定交换契约次日起30日内计算应纳税额,填具缴款书向公库缴缴纳,并填具申报书,检附缴纳收据、契约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向户籍所在地国税局申报。
纳税义务人若短报、漏报或未依规定申报,而发生逃漏税情事,一经查获,除补征税款外,按漏税额处3倍以下罚锾。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特别注意,以维自身权益,如有任何疑问,请拨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该局将竭诚为您服务。(提供单位:审查三科程志萍,电话:04-23051111转7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