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愿
一、按诉愿法第56条规定,诉愿应具诉愿书,载明同条所定之应载事项,由诉愿人签名或盖章。本案您经由网络线上申请提起诉愿,虽以该日视为提起诉愿之日,惟由网络下载打印之诉愿资料并未签名或盖章。本局将依诉愿法第62条规定发函通知您于文到之次日起20日内补正签名或盖章,并送回本局,如有逾期,市府将依诉愿法第77条第1款规定作成不受理之决定
本标准依诉愿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诉愿人、参加人或诉愿代理人依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或第七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向受理诉愿机关请求阅览、抄录、影印或摄影诉愿卷宗内文书,或原行政处分机关据以处分之证据资料者,每二小时收取新台币二十元;不足二小时,以二小时计算。 诉愿人、参加人或诉愿代理人重制或复制前条之文书资料,依诉愿文书重制或复制收费标准表(如附表),收取费用
诉愿之管辖如左﹕ 一、不服乡(镇、市)公所之行政处分者,向县(市)政府提起诉愿。 二、不服县(市)政府所属各级机关之行政处分者,向县(市)政府提起诉愿。 三、不服县(市)政府之行政处分者,向中央主管部、会、行、处、局、署提起诉愿
(台中讯)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诉愿人提起诉愿,关于诉愿期间之计算,原则上以行政处分达到或公告期满之次日起30日计算之。但处分机关所为之书面行政处分如无救济期间之教示,或教示错误而未更正时,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依行政程序法第98条第3项规定,“自处分书送达后1年内声明不服时,视为于法定期间内所为。”得于收受处分书次日起1年内提起诉愿
林智坚中华大学及台湾大学硕士论文涉及抄袭,林向教育部提起诉愿,结果是“诉愿驳回”。(资料照片) 新竹市前市长林智坚的中华大学以及台湾大学硕士论文涉及抄袭一事,由于林智坚向教育部提起诉愿,资深媒体人黄扬明披露,教育部针对中华大学部分已经做成诉愿决定,结论是林智坚的“诉愿驳回”。对此,许多网友更是纷纷留言表示“教育部太坏了吧,怎么不放过林智坚”、“继续提诉愿啊,自取其辱”,引发讨论
行政院昨(26)日宣布,8月1日起,诉愿人可以透过视讯陈述意见,不必舟车劳顿跑到受理诉愿机关。 行政院表示,与各直辖市、县(市)“诉愿视讯陈述意见服务网”已建置完成,并从8月1日起同步实施。经此服务网,政院与地方政府间均可相互协助,各地方政府间也可彼此支援,使各地诉愿人都可就近视讯陈述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