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愿之管辖如左﹕ 一、不服乡(镇、市)公所之行政处分者,向县(市)政府提起诉愿。 二、不服县(市)政府所属各级机关之行政处分者,向县(市)政府提起诉愿。 三、不服县(市)政府之行政处分者,向中央主管部、会、行、处、局、署提起诉愿。 四、不服直辖市政府所属各级机关之行政处分者,向直辖市政府提起诉愿。 五、不服直辖市政府之行政处分者,向中央主管部、会、行、处、局、署提起诉愿。 六、不服中央各部、会、行、处、局、署所属机关之行政处分者,向各部、会、行、处、 局、署提起诉愿。 七、不服中央各部、会、行、处、局、署之行政处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诉愿。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处分者,向原院提起诉愿。

直辖市政府、县(市)政府或其所属机关及乡(镇、市)公所依法办理上级政府或其所属 机关委办事件所为之行政处分,为受委办机关之行政处分,其诉愿之管辖,比照第四条之 规定,向受委办机关之直接上级机关提起诉愿。

诉愿人、参加人或诉愿代理人经受理诉愿机关之许可,得于期日偕同辅佐人到场。 受理诉愿机关认为必要时,亦得命诉愿人、参加人或诉愿代理人偕同辅佐人到场。 前二项之辅佐人,受理诉愿机关认为不适当时,得废止其许可或禁止其续为辅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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