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诉愿法第56条规定,诉愿应具诉愿书,载明同条所定之应载事项,由诉愿人签名或盖章。本案您经由网络线上申请提起诉愿,虽以该日视为提起诉愿之日,惟由网络下载打印之诉愿资料并未签名或盖章。本局将依诉愿法第62条规定发函通知您于文到之次日起20日内补正签名或盖章,并送回本局,如有逾期,市府将依诉愿法第77条第1款规定作成不受理之决定。

二、线上诉愿程序于完成传送后,为确保您的权益,请于当日上班时间,拨打本局3368333-2838 陈小姐,以做再次确认,感谢您的配合。如须打印,请填写表单资料后,先按友善打印,再行传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