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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诉愿法第56条规定,诉愿应具诉愿书
一、按诉愿法第56条规定,诉愿应具诉愿书,载明同条所定之应载事项,由诉愿人签名或盖章。本案您经由网络线上申请提起诉愿,虽以该日视为提起诉愿之日,惟由网络下载打印之诉愿资料并未签名或盖章。本局将依诉愿法第62条规定发函通知您于文到之次日起20日内补正签名或盖章,并送回本局,如有逾期,市府将依诉愿法第77条第1款规定作成不受理之决定
“高雄市政府工务局一百一十二年度补助建筑物设置太阳光电发电系
“高雄市政府工务局一百一十二年度补助建筑物设置太阳光电发电系统实施计划” 二、本计划自112年3月15日开始接受申请,备齐相关文件,至工务局申办或邮件寄送至高雄市政府工务局(地址:80203高雄市苓雅区四维三路2号5楼),并于信封注明高雄市政府工务局一百一十二年度补助建筑物设置太阳光电发电系统实施计划案件申请,收件顺序以本局收文戳及文号为凭。 三、旨揭计划本年度基金预算为新台币1500万元,申请补助案件累积金额达预算额度时,本局得公告停止补助之申请。 五、有关光电补助相关问题请与本局建筑管理处第二课太阳光电窗口徐小姐或黄小姐联系(电话:3368333转2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