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诉愿人请求原处分机关答复其有关纪念性建筑物之法源依据,系为单纯询问纪念性建筑物之法源依据之陈情,应仅发生促请原处分机关发动职权裁量是否为特定行为之效力,原处分机关并无依诉愿人请求之内容为准驳或作为之法定义务,其对诉愿人之请求所为之答复或不依诉愿人请求内容作为,均未对诉愿人之权利义务取得、变更或丧失直接发生法律效果,非属行政处分或怠于为行政处分,诉愿人自不得对其答复或不依请求内容作 为提起诉愿,准此,揆诸首揭规定、裁定及判例意旨,诉愿人之请求既非“依法申请之案件”,即不属诉愿法第2条第1项规定所得提起诉愿之事项,诉愿人依该条规定提起诉愿自非法之所许,本件诉愿为程序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