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对象: 一般民众或社会团体(会见人数:10人为限)。
二、受理事由: 民众或社会团体对于下列事项有所建议或陈述时,得申请县民有约之登记。
(一)对县政建设、行政革新、法令规章及各项行政措施有具体兴革建议者。
(二)对本府暨所属机关施政认为有偏失或处理不公。
(三)对于本府暨所属机关公务人员,认为有偏失或处理不公者。
(四)其他请求本府暨所属机关处理者。
三、不予受理登记: 民众或社会团体之建议或陈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登记:
(一)无具体见会事由或未具真实姓名或住址者。
(二)业经会见处理,而无新事证,而仍一再陈情者。
(四)已由法院审理中或移送司法机关侦办者。
(五)经依诉愿法提请诉愿、行政诉讼,尚未决定者。
(六)陈情案未先经由本府权责单位处理者。
(一)书面: 申请书应载明姓名、住址、联络电话及详述具体事由,洽本府一楼服务中心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