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讯) 财政部台湾省北区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对复查决定之应纳税额如有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诉愿,惟曾有纳税义务人依法提起诉愿,却误认为欠税尚未确定,致未缴纳复查决定应纳税款之半数,被国税局加征滞纳金并移送强制执行后,才警觉其未依法缴纳半数,徒增困扰。

  该局进一步提醒纳税义务人,税捐稽征法第39条规定,除非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纳税义务人对复查决定之应纳税额缴纳半数,并依法提起诉愿者。(二)纳税义务人依前款规定缴纳半数税额确有困难,经稽征机关核准,提供相当担保者。可暂缓移送强制执行外,纳税义务人应纳税捐,于缴纳期间届满30日后仍未缴纳者,税捐稽征机关均应移送强制执行。

  该局再次提醒纳税义务人,在提起诉愿同时,别忘了应对复查决定之应纳税额先行缴纳半数或提供相当担保,以免被移送行政执行处强制执行,增加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