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除额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财政部于108年12月24日公告108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费用金额为17.5万元,民众于今(109)年5月申报108年度综合所得税时适用。 该局说明,纳税者权利保护法第4条及同法施行细则第3条规定,纳税者为维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费用不得加以课税,系指纳税者按财政部公告当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费用乘以纳税者本人、配偶及受扶养亲属人数计算的基本生活所需费用总额,其超过免税额、一般扣除额、储蓄投资、身心障碍、教育学费、幼儿学前及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合计数部分(即基本生活费差额),得自综合所得总额中减除,免予课税。108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费用为17.5万元
本法规定之下列各项金额,每遇消费者物价指数较上次调整之指数累计上涨达百分之十以上时,自次年起按上涨程度调整之。调整金额以万元为单位,未达万元者按千元数四舍五入: 三、被继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职业上之工具,不计入遗产总额之金额。 四、被继承人之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额、丧葬费扣除额及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企业新旧动能转换,完善企业自主可控的创新系统,近日,市科技局发布《“企业研发机构创新能力提升计划(2020-2022年)”实施方案》,从企业研发投入、创新平台、创新产出等方面确定了发展目标。 徐州市一直高度重视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截至2019年底,全市累计拥有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230家,居全省第7位;规上工业企业中有研发活动企业占比达46.28%,居全省第4位,高质量发展综合指数居全省第2位。 市科技局科研条件处相关负责人介绍,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发展的内生动力,提升企业研发机构条件建设和能力建设水平,持续增强企业研发机构创新能力,此次发布《“企业研发机构创新能力提升计划(2020-2022年)”实施方案》
随着国内疫情趋缓,即将展开防疫新生活,政府为刺激经济、振兴经济,将推出“振兴三倍券”来鼓励消费。 财政部表示,民众以现金新台币(下同)1千元换取票面价值3千元之振兴三倍券,或以信用卡、电子票证、电子支付等方式累积消费满3千元,领取2千元,即由民众自付1千元,再由政府赠与2千元,该2千元属政府赠与,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规定,因赠与而取得之财产,免纳所得税。 财政部进一步表示,倘民众将该价值3千元之振兴三倍券捐赠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构或团体,得依同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第2目之1规定,列报捐赠列举扣除额之金额为3千元,并于综合所得总额20%额度内扣除
违章建筑要缴房屋税,房屋税5月1日开征,如果民众在房屋顶楼、1楼前后搭盖建物,或利用原有阳台加盖增加房屋使用空间,这种自行搭建的违章建筑,也要课房屋税。 财政部强调,缴纳房屋税,仅表示履行纳税义务,不会因而使违章房屋变成合法。 财政部表示,除合法申请使用执照房屋,应向地方税稽征机关申报设立税籍缴纳房屋税外,不合法的无照违章房屋,也一样要申报课税,没有例外
离婚该年度可以双方可以自行选择综所税分开申报或是合并申报,但只有离婚该年度可以自行选择,下年度就必须分开申报。 国税局提醒,根据所得税法规定,夫妻离婚后,该年度申报所得税双方可以自行选择综合所得税要合并申报或是分开申报;但在下一年度因为婚姻关系已经不存在,所以就不能再合并申报,否则将面临补税以及漏税额0.2倍的罚锾。 另外离婚生效年度也需要特别注意,如果是两愿离婚,则是以登记的日子判断离婚生效年度,也就是假设是107年登记离婚,则在申报107年综合所得税时仍可以选择要分开或合并申报;但如果是裁判离婚则是以裁判日判断离婚生效年度,而非登记离婚的年度
财政部将于8日修正发布“稽征机关于结算申报期间办理综合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查询课税年度所得及扣除额资料作业要点”,纳税义务人今年5月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可查询101年度捐赠、保险费、医药及生育费、购屋借款利息、灾害损失、教育学费及身心障碍7项扣除额资料,本年提供资料单位家数大幅增加为951家,与去年507家相较,成长近1倍。另为服务更多纳税义务人,各地区国税局积极辅导各单位提供有统一证号之外侨扣除额资料,今 年起外侨于结算申报期间除可查询本人之所得资料外,亦可查询扣除额资料。 国人今年可查询之所得人范围,与去年相同,包括纳税义务人、配偶、未满20岁子女、满20岁子女(须于100年度被纳税义务人或其配偶列报扶养者)及直系尊亲属(须于99及100年度连续被纳税义务人或其配偶列报扶养者)之所得及扣除额资料
捐赠金额在综合所得总额百分之二十以内可作为综合所得税之列举扣除额。但若系透过财团法人私立学校兴学基金会对私立学校之捐赠, 捐赠金额在综合所得总额百分之五十以内可作为综合所得税之列举扣除额。 捐赠金额在所得额百分之十以内可作为当期费用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农业主管机关核发之农业使用证明书有二种,一种为“农业用地作农业使用证明书”,另一种为“农业发展条例第38条之1土地作农业使用证明书”。如果取具之农业使用证明书属于“农业发展条例第38条之1土地作农业使用证明书”者,应另检具都市计划主管机关核发该土地符合农业发展条例第38条之1第1项第1款或第2款规定之证明,始可申请适用免征遗产税或赠与税。 该局指出,依据农业发展条例规定,依法编定为农业用地,并作农业使用者,可以依该条例第38条规定申请免征遗产税或赠与税
自106年5月12日(含)以后赠与税的应纳税额,是按赠与人同一年内赠与总额,减除免税额及各项扣除额后之课税赠与净额,乘以规定税率减去累进差额,计算全年应纳赠与税额,减除同一年内以前各次应纳赠与税额及可扣抵税额及新旧制差额调整后,为本次应纳赠与税额。 税率级距及速算公式如下: 赠与税速算公式(106年5月12日生效之赠与案件适用) (限新制106年5月12日实施当年度) (旧制累计课税赠与净额-2500万元)x5% 但98年1月23日至106年5月11日之赠与,是按赠与人同1年内赠与总额,减除免税额及各项扣除额后之课税赠与净额, 乘以单一税率10%,减去可扣抵的税额后计算。98年1月22日(含)以前之赠与,则是适用行为时之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