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金额在综合所得总额百分之二十以内可作为综合所得税之列举扣除额。但若系透过财团法人私立学校兴学基金会对私立学校之捐赠, 捐赠金额在综合所得总额百分之五十以内可作为综合所得税之列举扣除额。

捐赠金额在所得额百分之十以内可作为当期费用。但若系透过财团法人私立学校兴学基金会对私立学校之捐赠, 捐赠金额在所得总额百分之二十五内可作为当期费用。

社会大众捐款私立学校亦可透过财团法人私立学校兴学基金会进行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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