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定
企业资产担保权之标的为有形资产,且以登录为公示方法者,该资产为第三人无权占有时,担保权人得请求返还担保标的于担保人。 前项情形,如担保人不能受返还时,得请求第三人返还于优先次序在先之担保权人。 企业资产担保权受不法之妨害者,担保权人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具有担保物权之妨害除去请求权及妨害预防请求权,固无问题
被告所为的陈述,一般是指被告承认自己有犯罪行为的陈述。 自白是刑事诉讼证据方法之一,但自白要成为合法的证据,前提是该自白要具有任意性;在外力压迫下所作出的自白,因为不具任意性,因此不得作为证据[1]。 此外,还要具备真实性,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第1项明定须与事实相符,方得为证据
监护权在法律上的说法是指‘对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这不只有权利,还有对子女扶养、教育的义务。什么情况会有监护权的问题呢?其实在还未离婚前是没有监护权的问题的,离婚时才会有监护权归谁的争议。依我国的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监护权原则上由父母双方协议,并依协议由一方或双方共同担任,若协议不成或未协议者,法院可以依照夫妻任何一方的请求或主管机关、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来争酌判决
国道及快速公路发生散落物事件时,常常会造成二次事故,继国道开始收取散落物处理费后,公路总局也公告从12月1日起,快速公路将收散落物处理费,未达30分钟1个车道3000元。 为了加强货物捆扎牢固的责任,及肇事者应负担处理成本,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今年1月1日起取消国道散落物处理费前30分钟免费规定,成效颇佳,让快速公路将在12月1日起跟进收取处理费。 交通部公路总局日前公告“快速公路散落物处理收费要点”,明定若在全台15条快速公路上有散落物要由公路总局协助处理者,相关费用由汽车驾驶人或所有人负担
依据行政院劳工委员会101年12月26日劳保2字第1010140557号函示,有关劳工保险条例第30条条文,经于101年12月19日总统令修正公布,保险给付请求权时效由2年修正为5年之法律适用: 一、依中央法规标准法第13条规定,法规明定自公布或发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发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发生效力。爰旨揭条文自101年12月21日起生效施行。 二、上开条文修正生效后发生之保险给付请求权,应依修正后之规定办理,其请求权时效为5年,惟修正生效前已发生之保险给付请求权,其法律适用如下: (一)上开条文修正生效前,保险给付请求权时效已逾2年未提出申请,或因罹于时效经保险人核定不予给付者,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应依修正前之规定,其保险给付请求权因2年间不行使而当然消灭
1.依宪法增修条文第2条第1项及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规定,总统、副总统候选人应联名登记,在选票同列一组圈选,以同一组为单位计算票数并决定当选与否,就总统、副总统选举制度的设计本旨、程序及运作而言,制度上并未赋予其个别参与竞选可能;又衡诸宪法及其增修条文对副总统职位安排系属备位性质及其在参选程序中之附随性,以及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对于总统、副总统候选人权利义务规范,皆以“同一组”候选人为考量,基于参与竞选需要之政治献金及其问题处理,自应与之配合,是以,政治献金法所称之“拟参选人”,就总统、副总统选举而言,系指“同一组”拟参选人,其政治献金专户,以由“同一组”拟参选人联名共同开立为原则。 2.另经考量拟参选人于总统、副总统任期届满前1年即可收受政治献金,系为政治献金法第11条第1款所明定,又揆诸各政党提名候选人时程及当前政治现况,拟参选人自得收受政治献金起,至搭配竞选人选确定前之过渡期间,仍有为竞选活动奔走且收受政治献金之必要,爰允许有意参选者于上开过渡期间先行开立专户,并俟搭配人选确定后,再回归“同一组”拟参选人联名共同开立方式处理,以保障其权益。
依据司法院于民国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组织法”第57条之1,“最高法院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例,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出租人出卖耕地时,承租人依同样条件有优先承买之权,固为土地法第一 百七十三条所明定
担心悔婚,可以在订婚的婚约中约定违约金吗? 民法第975条规定:“婚约,不得请求强迫履行。”所以订约后一方后悔不结了,是没办法提告、要求对方履行办理结婚登记的义务。那既然不能强迫结婚,可不可以请求违约金呢? 因为违约金有“强制履行”的性质,但婚约已法律明定不得强迫履行,所以婚约中若规定违约金条款,有悖于婚约之纯洁性,系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依据司法院于民国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组织法”第57条之1,“最高法院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例,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最高法院判例全文汇编-民国39年~94年民事部分(68~94年)第 610- 海商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各款及第一百零七条,既对于运送人或船舶所 有人课以各种必要之注意、措置及处置义务,同法第一百十三条第十七款 亦明定,非由于运送人或船舶所有人之故意或重大过失,或其代理人、受 雇人之过失所发生之毁损或灭失,运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始不负赔偿责任
为落实公部门性别主流化之推动,培养公务人员具有性别敏感度,本院于93年10月21日函颁之“各机关公务人员性别主流化训练计划”,明定各主管机关办理相关训练课程,历经6次修正,并于107年2月7日函颁修正“各机关公务员性别主流化训练计划”,将实施对象扩大至政务人员并新增训练办理原则。各机关可借由调查所属人员兴趣及需求、结合性别与主管业务并参考“性别主流化基础及进阶课程内容分类表”规划相关课程。 为利各机关规划合宜之训练课程并提供公务员自主学习之平台,本院建置“性别意识培力资源整合平台”,整合中央部会、地方主管机关及本院性别平等处办理性别主流化训练资讯与资源,以服务使用者需求为设计主轴,“想开课”提供办训人员规划课程之素材,“学习趣”提供公务员自主学习之资源与管道,欢迎各机关多加运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