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0140557
依据行政院劳工委员会101年12月26日劳保2字第10101
依据行政院劳工委员会101年12月26日劳保2字第1010140557号函示,有关劳工保险条例第30条条文,经于101年12月19日总统令修正公布,保险给付请求权时效由2年修正为5年之法律适用: 一、依中央法规标准法第13条规定,法规明定自公布或发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发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发生效力。爰旨揭条文自101年12月21日起生效施行。 二、上开条文修正生效后发生之保险给付请求权,应依修正后之规定办理,其请求权时效为5年,惟修正生效前已发生之保险给付请求权,其法律适用如下: (一)上开条文修正生效前,保险给付请求权时效已逾2年未提出申请,或因罹于时效经保险人核定不予给付者,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应依修正前之规定,其保险给付请求权因2年间不行使而当然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