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征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公司之资金贷与股东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约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属预支职工薪资者外,应按资金贷与期间所属年度1月1日台湾银行之基准利率,计算公司利息收入课税。又倘公司一方面借入款项支付利息,一方面贷出款项并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于所支付之利息者,就相当于该贷出款项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额,不予认定。 该局说明,甲公司110年1月1日贷与乙公司款项500万元,迄至年底乙公司仍未偿还且甲公司未向其收取利息,若甲公司账上并无借入款项,其于办理110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即应依所得税法第24条之3第2项规定,按110年度1月1日台湾银行之基准利率2.366%设算调增利息收入11.83万元(500万元X2.366%);惟若甲公司账上有800万元之银行借款,且该笔借款之借款利率为2%,则应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7条第11款规定,就相当于该贷出款项500万元支付之利息予以调减利息支出10万元(500万元X2%)
101.11.29-财政部、行政院卫生署及内政部会衔发布“具宗教性质之医疗财团法人符合房屋税条例第15条第1项第2款规定之私立慈善救济事业认定基准” 张贴者:2012年11月30日 上午1:14和记记账士事务所 [ 已更新 2012年11月30日 上午1:14 ] 财政部表示,为使宗教团体或具宗教性质社会福利事业捐助成立医疗财团法人之医院,于适用房屋税条例第15条第1项第2款规定所称“业经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济事业”有一致性准据,该部与行政院卫生署、内政部于11月28日会衔订定发布“具宗教性质之医疗财团法人符合房屋税条例第15条第1项第2款规定之私立慈善救济事业认定基准”,自102年期(课税所属期间101年7月1日至102年6月30日)起之房屋税案件开始适用。 财政部说明,依房屋税条例第15条第1项第2款规定,业经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济事业,不以营利为目的,完成财团法人登记者,其直接供办理事业所使用之自有房屋,免征房屋税。由于现行稽征实务上,对于宗教团体或具宗教性质之社会福利事业捐助成立,向行政院卫生署立案为医疗财团法人之医院所使用之自有房屋,得否依上开规定免征房屋税之认定不一致,行政院前邀集该部、行政院卫生署、内政部及法务部等共同研商订定上开基准,供稽征机关遵循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扩大纳税服务,国内营利事业、机关、团体及执行业务事务所于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可利用电子凭证自109年4月28日起至6月30日止,至财政部税务入口网查询108年度所得资料,或委任代理人代为查询。 一、自行查询者: 1.营利事业持经济部核发之工商凭证IC卡或机关、团体及执行业务事务所持国家发展委员会核发留有统一编号资讯之组织及团体凭证IC卡查询。 2.独资、合伙组织之营利事业,除可利用前揭规定之工商凭证IC卡查询外,亦得以所得年度结束日(108年12月31日)税籍登记之负责人所持有内政部核发之自然人凭证,或已申办“健保卡网络服务注册”之全民健康保险保险凭证查询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嘉义县公局为稽征业务需要,请 惠予转知所属各会员有无意愿担任洪氏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编号:86390554)之清算人,并请惠予提供有意愿人选之名册或于107年7月10日前迳洽嘉义县分局承办人。 主旨:财政部南区国税局嘉义县公局为稽征业务需要,请 惠予转知所属各会员有无意愿担任洪氏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编号:86390554)之清算人,并请惠予提供有意愿人选之名册或于107年7月10日前迳洽嘉义县分局承办人,请查照。 说明:依据财政部南区国税局嘉义县分局107年6月27日南区国税嘉县服管字第1070242446号函办理
为提供我国厂商于外国从事参加展览等商务活动基于互惠原则向各该国申请退还加值型营业税时之身份证明,财政部于本(100)年8月29日及同年10月3日核定赴外国参展等商务活动申请退税用及赴德国参展等商务活动申请退税用之“营业税税籍证明”格式,并分别自99年7月1日及本年10月1日起适用。 财政部表示,配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7条之1及相关办法之施行,截至100年10月止,经确认已有澳大利亚、奥地利、巴林、比利时、芬兰、法国、德国、香港、爱尔兰、以色列、科威特、澳门、荷兰、卡达、沙特阿拉伯、斯洛文尼亚、瑞士及英国等18个国家(地区)提供我国厂商加值型营业税免征、零税率或得申请退税之机制。我国厂商于上开国家(地区)从事参加展览等商务活动支付之加值型营业税,如符合该等国家税法规定提出退税申请而需检附营业人身份证明者,均得向所在地国税局申请核发运用
张贴者:2013年4月29日 下午8:26社团法人新竹市记账及报税代理人公会 [ 已更新 2013年5月2日 上午1:01 ] 财政部赋税署表示,本(102)年使用牌照税缴纳期限至102年4月30日(星期二)截止。纳税义务人如未接获缴款书,请尽速向车籍所在地地方税稽征机关或监理机关申请补发或查询。 依使用牌照税法第25条规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于规定缴纳期间内缴清税款者,每逾2日按滞纳数额加征1%滞纳金(最高加征15%)
公司与其子公司相互间、公司或其子公司与国内、外其他个人、营利事业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相互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稽征机关为正确计算相关纳税义务人之所得额及应纳税额,得报经赋税主管机关核准,按交易常规或依查得资料予以调整: 一、有关收入、成本、费用及损益之摊计,有以不合交易常规之安排,规避或减少纳税义务者。 二、有借由股权之收购、财产之转移或其他虚伪之安排,不当为他人或自己规避或减少纳税义务者。 公司或其子公司经稽征机关依前项规定调整其所得额及应纳税额者,当年度不得适用第四十五条合并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之规定
【MyGoNews方暮晨/综合报导】财政部国税局表示,有继承人洽询自己已缴清应继分之遗产税,其他纳税义务人倘未缴纳应继分之遗产税,其可否免负缴纳责任、免移送强制执行? 该局说明,依民法第1151条规定:“继承人有数人时,在分割遗产前,各继承人对于遗产全部为公同共有。”,又民法第273条第2项规定:“连带债务未全部履行前,全体债务人仍负连带责任。”在遗产税未全数缴清前,遗产系由继承人公同共有,各继承人就遗产税应负连带债务责任
南区国税局表示,营业人进货应取得实际交易对象开立之统一发票,若以非实际交易对象开立之统一发票,充作进项凭证申报扣抵销项税额,除依法补征营业税外,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51条与税捐稽征法第44条规定,择一从重处罚。 该局说明,甲营造公司于98年9月至99年12月间将承揽工程转包乙企业社,因乙企业社以非实际交易对象丙公司之统一发票作为凭证交付甲营造公司申报扣抵销项税额,经该局查获,依规定补税处罚。该公司复查主张有进货事实,不知其进项凭证为非实际交易对象,并无逃漏税额等理由,要求减轻或免予处罚
检举或查获伪造、盗卖统一发票及开立不实统一发票营业人案件,经主管稽征机关审查成立,送经地方法院检察署侦查起诉者,于起诉书副本送达后十日内,依下列规定发给奖金: 检举伪造统一发票因而查获者,每案发给新台币十二万元,同时查获印版者,加倍发给。 检举盗卖统一发票因而查获者,每案发给新台币六万元。 检举开立不实统一发票营业人因而查获者,每案发给新台币三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