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举或查获伪造、盗卖统一发票及开立不实统一发票营业人案件,经主管稽征机关审查成立,送经地方法院检察署侦查起诉者,于起诉书副本送达后十日内,依下列规定发给奖金:
检举伪造统一发票因而查获者,每案发给新台币十二万元,同时查获印版者,加倍发给。
检举盗卖统一发票因而查获者,每案发给新台币六万元。
检举开立不实统一发票营业人因而查获者,每案发给新台币三万元。其由检举案中查获之其他开立不实统一发票营业人者,不另发奖金。
同一案件同时有二人以上检举者,其奖金平均分配之。
查获机关部分:
主动查获伪造统一发票者,每案发给新台币十二万元,同时查获印版者,加倍发给。
因接获检举资料而查获伪造统一发票者,每案发给新台币六万元,同时查获印版者,加倍发给。
主动查获盗卖统一发票者,每案发给新台币六万元,因接获检举资料而查获者,每案发给新台币三万元。
依据通报资料而查获伪造或盗卖统一发票者,每案发给新台币一万二千元。
主动或接获检举资料查获开立不实统一发票营业人者,每案发给新台币三万元,其由获案凭证中查获其他开立不实统一发票营业人者,不另发奖金。
依据通报资料或在查缉一般违章漏税案件中发觉涉嫌而查获开立不实统一发票营业人者,发给奖金新台币一万二千元。
有协助查获机关者,查获机关应在具领奖金数额内提取二成给与之。
稽征机关或财政部赋税署查获前项案件时,除酌予叙奖外,不适用前项发给奖金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