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征
截止收件日期 : 109年9月8日 9:00 (一)政府登记核可之公司行号证明文件影本,公司行号营业项目属废弃物清除业(J101030)、废弃物处理业(J101040)、废弃物清理业(J101090)其中任一项,厂商须打印公开于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网站之资料。 (二)政府核发之废弃物清除许可证或废弃物处理许可证。 (三)最近一期纳税证明影本,如营业税或所得税,其属营业税缴税证明者,为营业税缴款书收据联或主管稽征机关核章之最近一期营业人销售额与税额申报书收执联,厂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证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纳税证明代之
自用住宅用地设籍人死亡,应适时迁入符合要件之亲属,避免空户遭补征地价税。 (台中讯) 台中市政府地方税务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设籍人为土地所有权人之直系尊亲属如过世后,该自用住宅用地户籍已变为空户,即不符合自用住宅优惠税率课征地价税要件,若无法适时迁入其他符合要件之亲属,地方税稽征机关查获后会补征差额地价税。 该局说明,土地税法所称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权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于该地办竣户籍登记,且无出租或供营业之住宅用地
(桃园讯) 财政部台湾省北区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对复查决定之应纳税额如有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诉愿,惟曾有纳税义务人依法提起诉愿,却误认为欠税尚未确定,致未缴纳复查决定应纳税款之半数,被国税局加征滞纳金并移送强制执行后,才警觉其未依法缴纳半数,徒增困扰。 该局进一步提醒纳税义务人,税捐稽征法第39条规定,除非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纳税义务人对复查决定之应纳税额缴纳半数,并依法提起诉愿者。(二)纳税义务人依前款规定缴纳半数税额确有困难,经稽征机关核准,提供相当担保者
营利事业应于其各该所得年度办理结算申报之次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就第六十六条之九第二项规定计算之未分配盈余填具申报书,向该管稽征机关申报,并计算应加征之税额,于申报前自行缴纳。其经计算之未分配盈余为零或负数者,仍应办理申报。 营利事业于依前项规定办理申报前经解散或合并者,应于解散或合并日起四十五日内,填具申报书,就截至解散日或合并日止尚未加征百分之十营利事业所得税之未分配盈余,向该管稽征机关申报,并计算应加征之税额,于申报前自行缴纳
请转知贵所所属营利事业单位自行检视107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资料,倘有附表所列常见错误态样之情事,致短漏报营利事业所得税者,请尽速按正确资料向所辖稽征机关办理更正申报,并自动补缴应纳税额及加计利息,请查照。 一、为避免营利事业不谙所得税法规定,致未依规定报缴税额,本局已汇整营利事业申报所得税常见错误汇整表,提供营利事业重新检视申报资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营利事业倘于稽征机关调查前已主动办理更正申报并补缴所漏税款,且就补缴之应纳税额,依原应缴纳税款期间届满之邮政储金汇业局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计利息者,凡属未经检举及未经稽征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之案件,可适用税捐稽征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
张贴者:2013年7月21日 下午8:39和记记账士事务所 [ 已更新 2013年7月21日 下午8:39 ] 财政部本(19)日发布令释,未设管理人之公同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于地价税缴款书合法送达后申请分单缴纳,如其公同共有关系所由规定之法律或契约定有公同共有人可分之权利义务范围,经稽征机关查明属实者,准就该申请人(潜在)应有权利部分分单缴纳,惟依法各公同共有人对全部应纳税捐仍负连带责任。上述分单缴纳税款之限缴日期,以原核定限缴日期为准。另原缴款书既已合法送达,且该核课行政处分与法并无不合,应不再重为行政处分
102.9.2申请复查及提起诉愿之法定期间起算日大不同,请注意! 张贴者:2013年9月2日 上午5:02社团法人新竹市记账及报税代理人公会 [ 已更新 2013年9月2日 上午5:02 ]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对于核定税捐之处分如有不服,得依法申请复查、提起诉愿及行政诉讼,其中申请复查及提起诉愿的法定期间虽同为30日,但是起算日却大不相同,请纳税义务人多加注意。 该局进一步说明,纳税义务人不服税捐核定处分,有应纳或应补征税额者,纳税义务人应于缴款书送达后,于“缴纳期间届满之次日”起30日内,申请复查;如无应纳或应补征税额者,则应于“核定税额通知书送达之次日”起30日内,申请复查。嗣稽征机关作成复查决定后仍有应补税款者,将重新填发缴款书并改订缴纳期间,连同复查决定书一并送达纳税义务人,如其仍对该复查决定不服,则是以“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次日”作为诉愿期间之起算日,须在30日内提起诉愿始为合法,且以原行政处分机关或受理诉愿机关(财政部)收受诉愿书之日期为准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办理股东赠与股权之移转登记时,应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42条规定,通知股东检附稽征机关核发之赠与税缴清证明书,或核定免税证明书或不计入赠与总额证明书,或同意移转证明书之副本;如股东未缴附,则不能办理移转登记。 中区国税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于108年8月30日办理股东A君赠与股权130万元与子女之移转登记,未通知股东缴交稽征机关核发之赠与税缴清(免税)证明书,即予办理移转登记,经稽征机关查获后,处新台币5000元之罚锾。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于受理前述股权移转登记时,务必检视股东有无缴附赠与税相关证明文件,切莫因股东赠与之股权价值低于赠与税之免税额,而误以为可免通知缴验,致违反规定而受罚
依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第九十二条第一项本文及第九十二条之一规定应填发免扣缴凭单、扣缴凭单及相关凭单之机关、团体、学校、事业、破产财团、执行业务者、扣缴义务人及信托行为之受托人,已依规定期限将凭单申报该管稽征机关,且凭单内容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免填发凭单予纳税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为在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在中华民国境内有固定营业场所之营利事业、机关、团体、执行业务者或信托行为之受托人。 二、扣缴或免扣缴资料经稽征机关纳入结算申报期间提供所得资料查询服务。 三、其他财政部规定之情形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高获利公司的股东为分散所得、规避个人综合所得税,常将投资之股权交付信托,约定本金受益人仍为委托人,孳息受益人为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误以为营利事业因信托契约获配之股利得依所得税法第42条第1项规定不计入所得额课税。 该局进一步表示,个人将投资之股权交付信托,约定本金受益人为委托人,孳息受益人为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依财政部102年7月31日台财税字第10100238630号令规定,该营利事业因信托契约获配之股利净额或盈余净额,并非因投资所获配,无所得税法第42条第1项不计入所得额课税规定之适用,应计入所得额课征营利事业所得税;其获配之可扣抵税额,不得依所得税法第66条之3规定,计入股东可扣抵税额账户余额。 北区国税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未依上开规定办理致漏报所得或超额分配股东可扣抵税额者,如于102年12月31日以前自动补缴所漏税款或超额分配之股东可扣抵税额并依法加计利息,得免依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处罚;其于103年1月1日以后经检举或经稽征机关查获者,无前开免罚规定之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