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税额
102.9.2申请复查及提起诉愿之法定期间起算日大不同
102.9.2申请复查及提起诉愿之法定期间起算日大不同,请注意! 张贴者:2013年9月2日 上午5:02社团法人新竹市记账及报税代理人公会 [ 已更新 2013年9月2日 上午5:02 ]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对于核定税捐之处分如有不服,得依法申请复查、提起诉愿及行政诉讼,其中申请复查及提起诉愿的法定期间虽同为30日,但是起算日却大不相同,请纳税义务人多加注意。 该局进一步说明,纳税义务人不服税捐核定处分,有应纳或应补征税额者,纳税义务人应于缴款书送达后,于“缴纳期间届满之次日”起30日内,申请复查;如无应纳或应补征税额者,则应于“核定税额通知书送达之次日”起30日内,申请复查。嗣稽征机关作成复查决定后仍有应补税款者,将重新填发缴款书并改订缴纳期间,连同复查决定书一并送达纳税义务人,如其仍对该复查决定不服,则是以“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次日”作为诉愿期间之起算日,须在30日内提起诉愿始为合法,且以原行政处分机关或受理诉愿机关(财政部)收受诉愿书之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