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第九十二条第一项本文及第九十二条之一规定应填发免扣缴凭单、扣缴凭单及相关凭单之机关、团体、学校、事业、破产财团、执行业务者、扣缴义务人及信托行为之受托人,已依规定期限将凭单申报该管稽征机关,且凭单内容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免填发凭单予纳税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为在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在中华民国境内有固定营业场所之营利事业、机关、团体、执行业务者或信托行为之受托人。

二、扣缴或免扣缴资料经稽征机关纳入结算申报期间提供所得资料查询服务。

三、其他财政部规定之情形。

依前项规定免填发凭单予纳税义务人者,如纳税义务人要求填发时,仍应填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