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贴者:2013年4月29日 下午8:26社团法人新竹市记账及报税代理人公会 [ 已更新 2013年5月2日 上午1:01 ]

财政部赋税署表示,本(102)年使用牌照税缴纳期限至102年4月30日(星期二)截止。纳税义务人如未接获缴款书,请尽速向车籍所在地地方税稽征机关或监理机关申请补发或查询。

依使用牌照税法第25条规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于规定缴纳期间内缴清税款者,每逾2日按滞纳数额加征1%滞纳金(最高加征15%)。财政部赋税署特别提醒,依同法第28条规定,逾期未完税之交通工具,在滞纳期满后使用公共道路经查获者,除责令补税外,将处以应纳税额1倍之罚锾,请纳税义务人尽速于期限内缴纳,以免逾期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