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审
又不得提起自诉而提起者,应谕知不受理之判决;对于原审谕知不受理之判决上诉时,第二审法院认其为无理由而驳回上诉,得不经言词辩论为之,刑事诉讼法第334 条、第 372 条分别定有明文。再同法第319 条规定:“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诉”,其所称“犯罪之被害人”,系指犯罪之“直接 ”被害人而言,但在侵害国家法益或社会法益兼有侵害个人 法益之犯罪,个人是否为直接被害人,应由审判法院依具体个别犯罪事实认定之。但此所谓直接被害之人,系指其法益因犯罪行为而直接受到损害而言,亦即其法益被侵害必须与行为人之犯罪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始足当之;若其法益是否被侵害,尚须视其他人之行为而定,或自诉人所指被告之犯罪行为,对于其被侵害之法益仅具有间接影响,而无直接因果关系者,均非上开所谓直接被害人,自不得对被告提起自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一)智慧财产法院于97年7月1日成立,为处理智慧财产案件之专业法院,与台湾高等法院同一位阶,处理之案件性质包括民事、刑事、行政、执行; (二)智慧财产检察分署之全衔为台湾高等检察署智慧财产检察分署,乃因应智慧财产法院对应设置,为办理智慧财产刑事案件第二审检察事务之专责检察机关,各地方及其高等检察署分署检察官办理智慧财产法院组织法第3条第2款及第4款之刑事案件,其直接上级检察署检察长为台湾高等检察署智慧财产检察分署检察长(由台湾高等检察署检察长兼任); (三)智慧财产局隶属经济部,于88年成立(其前身为中央标准局),为处理智慧财产业务之行政机关,不负责检察及审判业务。 智慧财产法院位于新北市板桥区县民大道2段7号3楼、智慧财产分署位于台北市中正区博爱路164号5楼,智慧财产局位于台北市辛亥路2段185号3楼。
▲前公惩会委员长石木钦(右)。(图/翻摄自司法院官网) 前公惩会委员长石木钦弹劾案,惩戒法院职务法庭第二审改以整体评价,今(2)日将原判决废弃,改判撤职并停止任用1年。 石木钦2019年遭检举,指他在担任最高法院法官、庭长与高院院长期间,与前佳和实业董事长翁茂钟不当往来,涉嫌贪污
依据司法院于民国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组织法”第57条之1,“最高法院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例,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最高法院判例全文汇编-民国 20 年~38 年刑事部分(20~29 年)( 犯罪事实应依证据认定,有罪之判决书并应将认定事实所凭之证据及其认 定之理由于判决理由内记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及第三百零二条 第一款著有明文,此项规定依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为第二审所准用,如第 二审之有罪判决书,并未将其认定事实所凭之证据及认定之理由,依法记 载,按照同法第三百七十一条第十四款之规定,其判决当然为违背法令, 自足为撤销之原因
刑事判决一审不服上诉期限是10天,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算。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必须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判决书10日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如果得不到及时处理,容易引起矛盾激化,不利于经济秩序、社会秩序的稳定,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案件的审理规定了以下期限: 1.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诉讼程序虽然都属于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但毕竟是两种不同的诉讼程序,其主要区别如下: 1。审判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一审诉讼程序的发生,基于当事人的起诉权和法院的管辖权;而二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的上诉权和二审法院的审判监督权
按当事人于第二审因情事变更而以他项声明代最初之声明 ,得将原诉变更或追加,此观民事诉讼法第446条第1项、第 255 条第1项第4款规定自明。所谓情事变更,系指原告起诉后,因客观情形变更,非以他项声明代最初之声明,不能达诉讼之目的而言。张0岛等2 人于第一审提起原诉,求为命张0盛移转登记系争房地予伊之判决
第二百九十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的申诉,应当进行登记并认真审查处理。 第二百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对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申诉,按来信、来访处理。 第二百九十八条 受理、审查申诉 第二百九十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的申诉,应当进行登记并认真审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