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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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一方死亡时,生存的配偶同时具有“配偶”及“继承人”两种身份。身为“配偶”,可以在分配遗产前,先行使夫妻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再以“继承人”的身份,与其他共同继承人(例如:子女)一起分配遗产。 生存配偶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1] 首先,配偶一方死亡是法定财产制消灭的原因之一,也就是剩余财产请求权发生的时间点[2],生存配偶要认识到自己有机会先行使夫妻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此时必须先知道配偶间是使用哪一种财产制
原告:上海致开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锦龙股份作为中山证券有限公司股东不合乎《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有关综合类券商有限公司股东的资质条件且锦龙股份向深圳证监局递交了《证券公司存量股东股权管理自查表格》正处于排查期因此不合乎中山证券《公司章程》第四十条有关“尚未已完成排查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开会请求权、投票权、提名权、议案权、处分权等权利”;(2)锦龙股份开会中山证券股东会违背了深圳证监局2020年6月5日开具的《暂停部分业务及容许涉及人员权利事先告诉书》中有关“暂停业务期间维持董事会、管理层平稳”的拒绝以及2020年8月19日对中山证券开具的《保证公司经营平稳的函》中有关“现任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不应正常赴任不得离岗”的拒绝。诉讼请求:1.催促撤消被告中山证券于2020年8月21日构成的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全部决议;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分担
夫妻之一方,因离婚而生活陷于困难致无法维持生活者,得向他方请求赡养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生活陷于困难: 一、夫妻之一方于离婚后,因照顾共同生活之未成年子女,致不能期待其从事足以维生之工作时。 二、夫妻之一方,因年老、疾病、伤残或精神耗弱致不能期待其从事足以维生之工作时
被继承人王君过世后,长年旅居日本的配偶主张行使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却未如实申报个人财产、债务,经高雄国税局调查,主动放弃请求权。 高雄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王君的生存配偶申报的个人财产及债务为零元,不合常理,通知其说明,却又无法合理交代。 官员推测,被继承人王君的配偶旅居日本多年,在日本可能有资产,因此未如实申报财产,在该局调查后,经过估算,认为申请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可能“不划算”,因此放弃请求权
在商票未到期时,持票人想要提前获得票款,就会选择将这一商票贴给银行、金融机构这些。 而在贴现后,这一商票可能到期后不一定兑付。 在被拒付之后,追索权该怎么行使呢?简单来说,商票贴现后追索权怎么行使? 商业汇票贴现后,如果持票人发起提示付款,付款人拒绝付款的,持票人享有追索权,可以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
投保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相关问题(应投保之汽车、如何投保、退保、未投保之处罚) 您的浏览器不支援JavaScript语法,若部分网页功能无法正常使用时,请开启浏览器JavaScript状态,如需要选择字级大小,请利用键盘Ctrl+ (+)放大(-)缩小来改变;如要搜寻网站内容,请点选连结进行搜寻:站内全文搜寻 输入您想询问的网站使用问题主旨/关键字,系统将迅速为您解答! 特别补偿基金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期间为何? 甲骑乘自己所有的机车(未投保强制险),未依交通号志规定,抢越行人穿越道,致行人乙受伤。特别补偿基金于108年6月10日给付乙伤害医疗补偿金2万元后,得向甲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期间为何? 基金回复: 一、本法第42条第2项规定,特别补偿基金于给付补偿金额后,得代位行使请求权人对损害赔偿义务人之请求权,但其所得请求之数额,以补偿金额为限。同法第42条第3项规定,特别补偿基金代位行使请求权人对损害赔偿义务人之请求权,自特别补偿基金为补偿之日起,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没有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这种保护有一定的限制。如果他人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中使用“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商标持有人有权禁止侵权人注册和使用,但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如果具备上述条件,在先使用人有权继续使用该商标,而不构成对注册商标权的侵害,但是该使用权的范围、使用方式等必须受到限制,唯此才能平衡在先使用人和商标注册人之间的利益,稳定公平竞争关系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现分述之: 在先使用权的范围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就商标而言,在先使用人不得改变原商标图样使之更近似于注册商标。如果在先使用人改变原商标图样使之更加有别于注册商标,应当允许并鼓励此种改变
企业资产担保权之标的为有形资产,且以登录为公示方法者,该资产为第三人无权占有时,担保权人得请求返还担保标的于担保人。 前项情形,如担保人不能受返还时,得请求第三人返还于优先次序在先之担保权人。 企业资产担保权受不法之妨害者,担保权人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具有担保物权之妨害除去请求权及妨害预防请求权,固无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