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相关问题(应投保之汽车、如何投保、退保、未投保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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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补偿基金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期间为何?

甲骑乘自己所有的机车(未投保强制险),未依交通号志规定,抢越行人穿越道,致行人乙受伤。特别补偿基金于108年6月10日给付乙伤害医疗补偿金2万元后,得向甲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期间为何?

基金回复:

一、本法第42条第2项规定,特别补偿基金于给付补偿金额后,得代位行使请求权人对损害赔偿义务人之请求权,但其所得请求之数额,以补偿金额为限。同法第42条第3项规定,特别补偿基金代位行使请求权人对损害赔偿义务人之请求权,自特别补偿基金为补偿之日起,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二、依上开规定,特别补偿基金于108年6月10日给付乙补偿金2万元后,自108年6月11日起算至110年6月10日止,二年期间,特别补偿基金得向甲代位求偿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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