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征收(用)集体土地青苗、各类经济作物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行为,结合当前我区征地实际补偿情况,需对现执行的定海区征地青苗、经济作物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作进一步的调整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保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完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0〕265号)等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关于印发舟山市征收(用)农村集体土地青苗各类经济作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舟政办发〔2008〕104号)

2019年10月,开始启动征地青苗、经济作物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制定工作,期间通过资料收集、调查走访、局内部相关科室和集体讨论等一系列基础工作,形成调整后《舟山市定海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初稿。

2020年6月上旬,我局向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多次以座谈、书面征求意见。

2020年8月19日,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要求审查并转报省政府批准《舟山市定海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