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姜某、熊某某通过竞买方式取得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之后成立全椒盛华建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华公司)。2009年11月,盛华公司经依法登记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用途为市场用地,证载面积84496.80�O。2010年6月,全椒县政府将该宗地中的21.45亩收回,用于防洪工程建设。2016年4月,盛华公司请求全椒县政府就其收回的该21.45亩土地支付补偿款8973527元。全椒县政府认为其收回的21.45亩土地中,有13100�O属于代征地,盛华公司不应取得该地使用权,其要求给予补偿或者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盛华公司不服,遂提起诉讼。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适当补偿。所谓“适当补偿”应当是公平合理的补偿,即按照被收回土地的性质、用途等,以协议收回之日的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全椒县政府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单方变更土地出让合同,签订《用地协议书》,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权,应当予以补偿。一审判决全椒县政府支付盛华公司土地补偿款7699960元及利息。盛华公司和全椒县政府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协调,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全椒县政府按照协议约定时间支付全部补偿款及银行利息。全椒县政府撤回上诉,盛华公司亦撤回上诉、起诉。

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行政补偿案件可以适用调解。本案中,全椒县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盛华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在双方签订的《用地协议书》中也约定了有关补偿的内容,全椒县政府应当全面履行。合议庭审理发现双方当事人在补偿数额上分歧较大,特别是除案涉补偿纠纷外,双方还存在相关退还土地使用税费等纠纷。如果仅就案办案,双方纠纷难以从根本上彻底解决,不利于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为从实质上化解纠纷,减轻当事人讼累,合议庭建议通过调解方式一揽子解决双方因收回案涉土地使用权而产生的系列纠纷,得到当事人一致认可。在调解过程中,合议庭通过咨询评估机构等途径了解涉案土地价格,引导盛华公司对补偿数额有合理预期。经过反复沟通,不断缩小差距,最终双方不仅就土地补偿问题达成协议,还一揽子解决了与此相关的土地使用税费等纠纷,一场历时多年的纠纷得到了彻底解决,避免了连环诉讼,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有效化解了“官民矛盾”,实现了维护公共利益和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