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一方,因离婚而生活陷于困难致无法维持生活者,得向他方请求赡养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生活陷于困难:

一、夫妻之一方于离婚后,因照顾共同生活之未成年子女,致不能期待其从事足以维生之工作时。

二、夫妻之一方,因年老、疾病、伤残或精神耗弱致不能期待其从事足以维生之工作时。

三、夫妻之一方因结婚、育儿或从事家务劳动而中断工作,致不能期待其于离婚时立即从事足以维生之工作时。

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认对于赡养义务人显不公平者,不发生赡养费请求权:

一、结婚期间在一年以下者。

二、赡养权利人对于他方或其直系亲属犯罪而受徒刑之宣告者。

三、赡养权利人因自己轻率而造成困难者。

赡养费支付之数额,依婚姻关系存续中之生活程度定之。

法院应审酌下列各款情形,决定赡养费之数额:

一、双方之财产、年龄、身体及健康状况。

五、结婚之久暂及对家庭之贡献。

六、其他影响赡养费支付之重大事由。

赡养费义务人应一次支付赡养费,但法院得依赡养义务人之声**其领担保定期给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