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权
一、遗赠人、受遗赠人或继承人捐赠各级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之财产。 二、遗赠人、受遗赠人或继承人捐赠公有事业机构或全部公股之公营事业之财产。 三、遗赠人、受遗赠人或继承人捐赠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已依法登记设立为财团法人组织且符合行政院规定标准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团体及祭祀公业之财产
法规释例内容: 一、关于向退休公务人员请求返还溢领月退休金之消灭时效,应按退休人员各期月退休金请领之日期分别计算,其请求权发生于行政程序法施行前者,应类推适用公务人员退休法第9 条(现为公务人员退休资遣抚恤法第73 条第1 项)5 年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之规定;至于发生于行政程序法施行后者,则应适用行政程序法第131 条5 年请求权消灭时效规定。 二、另受追缴之退休人员可否申请分期缴还溢领之退休金一节,参照行政执行法施行细则第27 条规定:“义务人依其经济状况或因天灾、事变致遭受重大财产损失,无法一次完纳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者,行政执行处于征得移送机关同意后,得酌情核准其分期缴纳……”因此,受追缴之退休人员如拟申请分期缴还溢领之公法给付,得参酌上开行政执行法之规定,与追缴机关协商后办理之。
日前国税局查获北市某被继承人生前出售土地六笔给他人,买卖成交价与公告现值相差近七倍,疑似将土地低于公告现值出售,涉及遗产及赠与税法第5条第2款,以显著不相当的代价,让与财产以赠与论的情事。但继承人提供资料说明该土地为山坡地,地势高低起伏,属于不易开发的地区,买卖时点邻近土地的法拍价及估价师估价与土地成交总价相当。 买受人与被继承人间并无亲等关系,无逃漏赠与税的可能,且被继承人非重病期间出售土地,也无逃漏遗产税的情事,纳税义务人既燃能够提供附近相同或类似用地于相当期间内的买卖价格、法院拍定价格或其他客观资料,证明市价确实低于公告土地现值,且其成交价与市价相当者,并无显不相当代价移转财产情事, 免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5条第2款规定课征赠与税
案例:春娇被家暴多年,陆续有到警察局备案,长久来,春娇每天担心受怕,小心防范著先生的暴力行为,近日更害怕的离家出走,先生则以此为由不准春娇回家,春娇不知道该怎么办。她想申请离婚,又害怕没有工作的她会无法生活下去,想请问她的情况是否可以请求赡养费? 依民法第1057条规定,夫妻无过失之一方,因判决离婚而陷于生活困难者,他方纵无过失,亦应给与相当之赡养费。因此请求给付赡养费的前提,必须是因为1.因判决离婚而陷于生活困难
转知有关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以下简称保训会)就公务人员为刑事诉讼程序之自诉人及告诉人,于106年12月15日公务人员因公涉讼辅助办法(以下简称辅助办法)修正生效后,得否申请辅助律师费用及其请求权时效如何起算疑义释示一案快乐 快乐国小 优质校园 双语教学 转知有关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以下简称保训会)就公务人员为刑事诉讼程序之自诉人及告诉人,于106年12月15日公务人员因公涉讼辅助办法(以下简称辅助办法)修正生效后,得否申请辅助律师费用及其请求权时效如何起算疑义释示一案:快乐国小-双语教学特色学校 转知有关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以下简称保训会)就公务人员为刑事诉讼程序之自诉人及告诉人,于106年12月15日公务人员因公涉讼辅助办法(以下简称辅助办法)修正生效后,得否申请辅助律师费用及其请求权时效如何起算疑义释示一案
一、办理离婚方式有哪些? 离婚的方式有哪些呢?根据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律法规,解除婚姻关系必须履行相关的法定手续。离婚的方式有两种:协议离婚、诉讼离婚。 公民只有通过下述两种途径才能解除婚姻关系,像分居多长时间就可以自动离婚的说法是不存在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规定的抚养费权利主体包括未成年人,即依照子女特定身份及年龄来确定主体地位。抚养费的主要功能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当子女成年时,抚养费用已丧失功能,不具有保护利益。从抚养费立法的目的及其功能来看,子女未成年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未承担的抚养费用,同样因其子女成的丧失保护价值,应不予保护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依所得税法第24条第2项规定,营利事业帐载应付未付之账款、费用、损失及其他各项债务,逾请求权时效尚未给付者,应于时效消灭年度转列其他收入,俟实际给付时,再以营业外支出列帐,以正确计算营利事业之损益。 该局进一步说明,请求权消灭时效依民法第125条至第127条规定,可分为一般时效15年;短期时效5年,如利息、红利、租金、赡养费、退职金等;短期时效2年,如商品货款、运费、承揽报酬、代垫款等,请求权如未在时效内行使将因而消灭。惟请求权可行使之日如与帐载债务发生日期不同,或有时效中断情事,致未逾请求权时效者,营利事业应提示证明文件供稽征机关凭以核实认定
为了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采纳“二倍工资罚”的惩罚性规定,通过赋予劳动者两倍工资请求权来增加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从而减少其违法行为。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最迟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人甲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按消费者保护法(下称消保法)第1条第1项揭橥“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国民消费生活之安全,提升国民消费生活品质,特制定本法”;复于同条第2项规定“有关消费者之保护,依本法之规定,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律”,消保法乃属民法之特别法,并以民法为其补充法。故消费者或第三人因消费事故死亡时,消保法虽未明定其得依该法第7条第3项规定,请求企业经营者赔偿之主体为何人?及所得请求赔偿之范围?然该条系特殊形态之侵权行为类型,同条第2项更明列其保护客体包括生命法益,且于同法第50条第3项规定,消费者让与消费者保护团体进行诉讼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包括民法第194条、第195条第1项非财产上之损害,此依上开同法第1条第2项补充法之规定,自应适用民法第192条第1项、第2项及第194条规定,即为被害人支出医疗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费用或殡葬费(下称医疗等费)之人,得请求企业经营者赔偿该医疗等费;对被害人享有法定扶养权利之第三人,得请求企业经营者赔偿该扶养费;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得请求企业经营者赔偿相当之金额(即慰抚金)。(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58号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