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春娇被家暴多年,陆续有到警察局备案,长久来,春娇每天担心受怕,小心防范著先生的暴力行为,近日更害怕的离家出走,先生则以此为由不准春娇回家,春娇不知道该怎么办。她想申请离婚,又害怕没有工作的她会无法生活下去,想请问她的情况是否可以请求赡养费?
依民法第1057条规定,夫妻无过失之一方,因判决离婚而陷于生活困难者,他方纵无过失,亦应给与相当之赡养费。因此请求给付赡养费的前提,必须是因为1.因判决离婚而陷于生活困难。2.须请求权人无过失。
至于所谓“陷于生活困难”,学者指因健康状态或年龄关系,虽以期待其从事职业或因欠缺职业上知识,不克从事相当活动,最高法院判决80年台上字168号民事判决认为,以夫妻之一方因判决离婚不能维持生活而陷于生活困难为已足,非以其有无谋生能力为衡量之唯一标准。
因此,如请求权人因无过失,判决离婚而生活突然顿失依靠,确有不能维持生活之具体情事,譬如重病、智障、不识字、照顾幼子无法工作等,得请求给与相当的赡养费。
案例中春娇因长期遭受婚姻暴力,如法院准予判决离婚,会视春娇的健康、年龄、是否有谋生能力等因素,综合考量是否就春娇之请求判准赡养费,至于赡养费给与数额,法院判决实务会斟酌妻之身份、年龄及自营生计能力与生活程度并其夫之财力如何而定(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36号民事判例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