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依所得税法第24条第2项规定,营利事业帐载应付未付之账款、费用、损失及其他各项债务,逾请求权时效尚未给付者,应于时效消灭年度转列其他收入,俟实际给付时,再以营业外支出列帐,以正确计算营利事业之损益。

该局进一步说明,请求权消灭时效依民法第125条至第127条规定,可分为一般时效15年;短期时效5年,如利息、红利、租金、赡养费、退职金等;短期时效2年,如商品货款、运费、承揽报酬、代垫款等,请求权如未在时效内行使将因而消灭。惟请求权可行使之日如与帐载债务发生日期不同,或有时效中断情事,致未逾请求权时效者,营利事业应提示证明文件供稽征机关凭以核实认定。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于106年间进货,其应付货款截至108年底尚未给付,亦无请求权时效中断之情形,该笔应付货款之请求权时效已逾2年,则甲公司于办理108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将该笔已逾请求权时效之应付货款转列其他收入,俟实际给付发生年度,再以营业外支出列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