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释例内容:
一、关于向退休公务人员请求返还溢领月退休金之消灭时效,应按退休人员各期月退休金请领之日期分别计算,其请求权发生于行政程序法施行前者,应类推适用公务人员退休法第9 条(现为公务人员退休资遣抚恤法第73 条第1 项)5 年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之规定;至于发生于行政程序法施行后者,则应适用行政程序法第131 条5 年请求权消灭时效规定。
二、另受追缴之退休人员可否申请分期缴还溢领之退休金一节,参照行政执行法施行细则第27 条规定:“义务人依其经济状况或因天灾、事变致遭受重大财产损失,无法一次完纳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者,行政执行处于征得移送机关同意后,得酌情核准其分期缴纳……”因此,受追缴之退休人员如拟申请分期缴还溢领之公法给付,得参酌上开行政执行法之规定,与追缴机关协商后办理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