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第31/2009号行政法规关于开立及管理中央储蓄制度个人账户的一般规则。

第31/2009号行政法规 - 开立及管理中央储蓄制度个人账户的一般规则。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独立行政法规。

第31/2009号行政法规《开立及管理中央储蓄制度个人账户的一般规则》第五条及第十条修改如下:

(三)不属以上各项所指的其他应转入个人账户的款项。

(五)因长期患病或卧病,又或全身或半身瘫痪而常居内地;

(六)负担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主要生活费而在外地工作。

三、基于人道或其他适当说明的理由,行政长官在听取社会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的意见后,得许可将非因上款所指原因而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期间视为身处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时间。

在第31/2009号行政法规《开立及管理中央储蓄制度个人账户的一般规则》内增加第十四-A条,内容如下:

一、于一月一日仍在生,且于该日前已具备参与人资格者,倘于前一历年内至少有一百八十三日身处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一次性获分配第五条第二款(二)项所指款项的权利。

二、第十条第二款至第五款的规定,经适当配合后,适用于认定上款所指身处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时间。

三、第五条第二款(二)项所指款项的金额为澳门币一万元。

四、第五条第二款(二)项所指的款项,须根据经作出适当配合后的第三章的规定进行分配及处理。”

为一切法律效力,根据第31/2009号行政法规《开立及管理中央储蓄制度个人账户的一般规则》实行的二零一零年度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盈余拨款的转入,视为将启动款项转入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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