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项
检送修正“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学生宿舍防疫管理指引”1份,详请查照。 主旨:检送修正“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学生宿舍防疫管理指引”1份,请查照。 二、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分别于111年11月2日及7日公布调整之防疫措施如下: (一)自111年11月14日起放宽居家照护之确诊者隔离/自主健康管理改为5+n天,解除自主健康管理条件为隔离期满后快筛检测阴性或至距离解除隔离日已达7天
公司让与全部或主要之营业或财产予他公司,取得有表决权之股份达全部交易对价百分之八十以上,并将取得之股份全数转予股东者,其因让与营业或财产而产生之所得,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税;其因而产生之损失,亦不得自所得额中减除。 前项所称主要之营业,指让与营业之最近三年收入达各该年度全部营业收入之百分之五十以上者;所称主要之财产,指让与财产达移转时全部财产之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公司分割取得有表决权之股份达全部交易对价百分之八十以上,并将取得之股份全数转予股东者,其因而产生之所得,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税;其因而产生之损失,亦不得自所得额中减除
前瞻基础建设(青少年乐活/社区共读站) 教职员专区 学生专区 家长专区 校友专区 校务建言 内部控制 均质化计划 前瞻基础建设(青少年乐活/社区共读站) 函转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研提“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之远距教学应采取合理技术措施之指引” 一、第四十六条条文规定(111 年 6 月 15 日修正施行) 依法设立之各级学校及其担任教学之人,为学校授课目的之 必要范围内,得重制、公开演出或公开上映已公开发表之著 作。 前项情形,经采取合理技术措施防止未有学校学籍或未经选 课之人接收者,得公开播送或公开传输已公开发表之著作。 第四十四条但书规定,于前二项情形准用之
1.丈夫过逝妻子可否继承一半的财产?有无时效? 第 1138 条 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顺序定之: 第 1144 条 配偶有相互继承遗产之权,其应继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一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与他继承人平均。 二、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二顺序或第三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为遗产二分之一。 三、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四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为遗产三分之二
105年4月29日,大法官作成的释字第737号解释要求有关机关在解释公布之日起1年内,修正刑事诉讼法,逾期未完成修法,侦查中羁押审查程序,应依解释意旨行之。而这个时限将在本月底到期,目前立法院么现在针对侦查中羁押阅卷规定,有哪些版本,分别如何规定1? 蔡版的草案,让检察官可以决定要提出什么给法官,如检察官认为有事实足认会违反侦查目的,并不需要提出,或者也可以经适当的遮隐。但只要检察官提出交给法院,辩护人就享有和审判中相同的阅卷范围,修改范围包括: (一) 检察官声请羁押应提供的资讯(第93条第2项) 检察官可以因为违反侦查目的而不提出或遮隐后提出,修改条文为: 侦查中经检察官讯问后,认有羁押之必要者,应自拘提或逮捕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以声请书叙明“犯罪事实并所犯法条及证据与羁押之理由,备具缮本并检附卷宗及证物”,声请该管法院羁押之
1.本条例 110.12.15 第 18-1 条第 6 项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危险物品运送人员,应经交通部许可之专业训练机构训练合格,并领有训练证明书,始得驾驶装载危险物品之汽车。 前项危险物品运送人员专业训练方式、专业训练机构资格、训练许可、训练场所、设备、课程、训练证明书格式、训练有效期限、查核及管理等事项之办法,由交通部会商有关机关定之
渔会适用劳动基准法后,应依劳工退休金条例规定,为劳工按月提缴退休金,储存于劳动部劳工保险局(以下简称劳保局)设立之劳工退休金个人专户。 前项退休金提缴率,依下列规定办理,并由渔会视其财务状况,提经理事会通过: 一、除总干事外之聘任人员: (一)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职且继续于同一渔会工作者: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 (二)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以后至渔会任职者:百分之九至百分之十五
公开发行公司应设置隶属于董事会之内部稽核单位,并依公司规模、业务情况、管理需要及其他有关法令之规定,配置适任及适当人数之专任内部稽核人员,并应设置职务代理人,其代理执行稽核业务应依本准则规定办理。 公开发行公司内部稽核主管之任免,应经董事会通过,已设置独立董事者,独立董事如有反对意见或保留意见,应于董事会议事录载明。 公开发行公司设置审计委员会者,内部稽核主管之任免,应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并提董事会决议,并准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
本法 112.02.08 修正之第 91-1 条条文自中华民国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因第十九条第一项之原因而不罚者,其情状足认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时,令入相当处所或以适当方式,施以监护。 有第十九条第二项及第二十条之原因,其情状足认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时,于刑之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令入相当处所或以适当方式,施以监护
私运管制物品进口、出口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百万元以下罚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一项之管制物品,由行政院依下列各款规定公告其管制品项及管制方式: 一、为防止犯罪必要,禁止易供或常供犯罪使用之特定器物进口、出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