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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转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研提“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之远距教学应采取合理技术措施之指引”

一、第四十六条条文规定(111 年 6 月 15 日修正施行) 依法设立之各级学校及其担任教学之人,为学校授课目的之 必要范围内,得重制、公开演出或公开上映已公开发表之著 作。 前项情形,经采取合理技术措施防止未有学校学籍或未经选 课之人接收者,得公开播送或公开传输已公开发表之著作。 第四十四条但书规定,于前二项情形准用之。

二、修法之目的及适用 为因应当前数位科技发展、教育政策及疫情需求,上述条文 第 2 项规定已允许依法设立之各级学校及老师在进行远距教 学时,可如同现场课堂一样,为了授课目的之必要范围内, 在采取了“合理技术措施”后,可以将他人已公开发表的著 作,透过公开播送或公开传输之方式,传达给来上课的学生 (如:在远距教学时播放电影小片段作解说或利用网络素材 作为范例等)。

三、所谓合理技术措施之指引 由于前述规定所允许的远距教学是现场课堂的延伸,仅限有 得于现场课堂听课资格的人,才是远距教学的对象,因此学 校及教师必须采取“合理技术措施”来防止未有学校学籍或 未经选课之人(即非在校生或没有注册选课的人)接触远距 教学内容,才可以主张合理使用。而所谓“合理技术措施”, 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一)接触学校及老师上课课程之人,应仅限于该课程有学籍的 学生或经注册选课之人。

(二)学校及老师就学生接触该课程内容时,应于学习平台作科 技措施之限制,仅可让有学籍的学生或经注册选课之人得 在学校或老师提供之使用者个人账号、密码登入该学习平 台,进行使用;必要时,该账号、密码得随时变动,避免 遭不当破解、利用。

(三)学校及老师应向学生宣导不得将使用者个人账号、密码提 供予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