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项
一、被保险人死亡:依被保险人之保险年资合计每满一年,按其月投保金额发给百分之一点三之月给付金额。 二、领取身心障碍年金或老年年金给付期间死亡:按被保险人身心障碍年金或老年年金金额之半数发给。 三、符合第二十九条规定而未及请领老年年金给付前死亡:依被保险人之保险年资合计每满一年,按其月投保金额发给百分之一点三之月给付金额半数
再申评会委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应自行回避,不得参与评议: 一、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条各款所定情形之一。 二、参与再申诉案件原措施之处置或申诉程序。 再申评会委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再申诉人得向再申评会申请回避︰ 一、有前项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回避
一、普通决议:全体董事过半数之出席,出席董事过半数同意行之。 二、特别决议: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过半数同意行之。但本法或捐助章程有较高之规定者,从其规定
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二亿元以下罚金。其因犯罪获取之财物或财产上利益达新台币一亿元以上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二千五百万元以上五亿元以下罚金。 经营金融机构间资金移转账务清算之金融资讯服务事业,未经主管机关许可,而擅自营业者,依前项规定处罚
条文 外国人持停留、居留签证之有效护照或旅行证件,经主管机关查验许可入国后,取得停留、居留资格。 主管机关得衡酌国家利益,依国家、地区拟订前项每年申请在我国居留之配额,报请行政院核定后公告之。但因投资、受聘雇工作或就学而居留者,不在此限
依据司法院于民国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组织法”第57条之1,“最高法院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例,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一) 凡商店倒闭,本号与分号各欠有债务时,应由本号与分号各自先为 清偿,必分号财产不足偿还债务外,始得就本号于清偿其自身债务 外,尚有余剩之财产请求清偿
申请提供土地登记及地价资料,其资料分类及内容如下: 一、第一类:显示登记名义人全部登记资料。 二、第二类:隐匿登记名义人之出生日期、部分姓名、部分统一编号、债务人及债务额比例、设定义务人及其他依法令规定需隐匿之资料。但限制登记、非自然人之姓名及统一编号,不在此限
信托财产发生之收入,受托人应于所得发生年度,按所得类别依本法规定,减除成本、必要费用及损耗后,分别计算受益人之各类所得额,由受益人并入当年度所得额,依本法规定课税。 前项受益人有二人以上时,受托人应按信托行为明定或可得推知之比例计算各受益人之各类所得额;其计算比例不明或不能推知者,应按各类所得受益人之人数平均计算之。 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其于所得发生年度依前二项规定计算之所得,应以受托人为纳税义务人,于第七十一条规定期限内,按规定之扣缴率申报纳税,其依第八十九条之一第二项规定计算之已扣缴税款,得自其应纳税额中减除;其扣缴率,由财政部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
公证人公会置理事、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之,其名额如下: 一、地区公证人公会,理事三人至十一人,监事一人至三人。 二、全国公证人公会联合会,理事五人至十七人,监事一人至五人。 前项理事名额不得超过全体会员人数二分之一,监事名额不得超过理事名额三分之一
一、为奖励本市市民生育,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之主管机关为本府民政局。 三、本市新生儿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以后出生,并符合下列规定者,其父或母一方得申请生育奖励金: (一)新生儿需于本市户政事务所(以下简称户政所)完成出生或初设户籍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