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提供土地登记及地价资料,其资料分类及内容如下:

一、第一类:显示登记名义人全部登记资料。

二、第二类:隐匿登记名义人之出生日期、部分姓名、部分统一编号、债务人及债务额比例、设定义务人及其他依法令规定需隐匿之资料。但限制登记、非自然人之姓名及统一编号,不在此限。

三、第三类:隐匿登记名义人之统一编号、出生日期之资料。

前项第二款资料,得依登记名义人之请求,隐匿部分住址资料。但为权利人之管理人及非自然人,不适用之。

登记名义人或其他依法令得申请者,得申请第一项第一款资料;任何人得申请第一项第二款资料;登记名义人、具有法律上通知义务或权利义务得丧变更关系之利害关系人得申请第一项第三款资料。

土地登记及地价资料之申请提供,委托代理人为之者,准用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