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保险人死亡:依被保险人之保险年资合计每满一年,按其月投保金额发给百分之一点三之月给付金额。

二、领取身心障碍年金或老年年金给付期间死亡:按被保险人身心障碍年金或老年年金金额之半数发给。

三、符合第二十九条规定而未及请领老年年金给付前死亡:依被保险人之保险年资合计每满一年,按其月投保金额发给百分之一点三之月给付金额半数。

依前项规定计算之年金金额不足新台币三千元者,按新台币三千元发给。

同一顺序之遗属有二人以上时,每多一人加发遗属年金给付标准之百分之二十五,最多计至百分之五十。

依第二项规定改按新台币三千元计算遗属年金给付者,其原依第一项及前项规定计算所得数额与实际领取年金给付之差额,由中央主管机关负担。